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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zhí)行,。
第三條本法所稱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本法所稱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第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履行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安全衛(wèi)生,、勞動紀律,、職工培訓、休息休假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方面的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xié)商作出規(guī)定,。
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應當在單位內公告,。
第六條國務院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用人單位以及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工會組織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有權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xié)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希望了解的其他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
解勞動者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年齡、身體狀況,、工作經歷,、知識技能以及就業(yè)現(xiàn)狀等情況。
第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3種。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終止條件的勞動合同。
已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應當及時補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手續(xù),。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證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勞動者的理解為準,。
第十條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提供,。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成立。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成立,。
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生效約定條件的,,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內容理解不一致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采納最有利于勞動者的解釋,。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或者終止條件;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guī)定,。
第十二條以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勞動力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并應當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勞動者不少于5000元為標準存入備
用金。
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以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的勞動者的接受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動力派遣單位有責任督促接受單位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勞動力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單位訂立勞動力派遣協(xié)議,約定對被派遣的勞動者的義務的分擔方式,,并將勞動力派遣協(xié)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的勞動者,。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非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高級專業(yè)技術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該C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使勞動者接受6個月以上脫產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以及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該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可以與知悉其商業(yè)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生產與本單位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yè)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yè)生產或者經營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業(yè)務,。
前款規(guī)定的競業(yè)限制的范圍,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競業(yè)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yè)限制經濟補償,,其數(shù)額不得少于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收入,。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yè)限制經濟補償?shù)?倍,。
第十七條除本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中的一方或者雙方不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資格的,;
(四)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對存在重大誤解的勞動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權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用人單位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具有撤銷請求權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勞動合同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請求權的,該撤銷請求權消滅,。
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撤銷請求權的,,撤銷請求權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撤銷請求權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shù)額,參考用人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用人單位無同類崗位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確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低于國家規(guī)定或者集體合同規(guī)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以及勞動合同未采取書面形式引發(fā)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guī)定,;集體合同未作規(guī)定的,適用國家有關規(guī)定,。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勞動者本人應當實際從事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
勞動力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力派遣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對被派遣的勞動者的義務;勞動力派遣協(xié)議約定不明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等與勞動過程直接相關的義務由接受單位履行,,其他義務由勞動力派遣單位履行。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合并的
,勞動合同應當由合并后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或者經商勞動者同意,,由合并前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由合并后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分立的,,勞動合同應當由分立后的用人單位按照分立協(xié)議劃分的權利義務繼續(xù)履行,或者經商勞動者同意,,由分立前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由分立后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離職履行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的,,勞動合同應當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勞動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勞動合同已經無法履行外,,勞動合同應當恢復履行。
勞動合同中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二十八條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義務。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期間,,不計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記載變更的內容,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
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且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者中止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第三十三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需要裁減人員50人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向本單位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xié)商一致,。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在本單位工作時間較長,、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依照前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后,應當將被裁減人員的數(shù)量,、名單通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
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四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正在擔任平等協(xié)商代表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shù)?,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六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六)法
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xiàn)的,;
(二)勞動者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歇業(yè)、解散的,;
(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責令關閉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勞動者重新出現(xiàn),,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的,,應當繼續(xù)履行;因情況變化確實無法履行的,,勞動合同解除,。
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已經出現(xiàn),,但是有本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延緩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其他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
(一)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且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動議的,;
(二)在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續(xù)簽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終止計算經濟補償時,,勞動合同每存續(xù)5年,經濟補償減少10%,。
本條第一款所稱工資的計算方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四十條勞動者被派遣到接受單位工作滿1年,接受單位繼續(xù)使用該勞動者的,,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接受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
同。接受單位不再使用該勞動者的,,該勞動者所在崗位不得以勞動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勞動者,。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競業(yè)限制經濟補償?shù)模倶I(yè)限制條款失效,;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競業(yè)限制條款仍然有效。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后,勞動合同終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xù),并為需要辦理失業(yè)登記的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shù)?,應當在辦結工作交接手續(xù)時向勞動者支付,。第五章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規(guī)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與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訂立和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力派遣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guī)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jiān)察事項。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wèi)生,、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zhí)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人員進行監(jiān)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做到依法執(zhí)法,,
文明執(zhí)法。
第四十八條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執(zhí)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四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于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五十條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依照本法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xié)商作出規(guī)定的事項,,用人單位單方面作出規(guī)定的無效,該事項按照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相應方案執(zhí)行,。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應當通過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事項未訂立集體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無效,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guī)定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月工資為標準,按違法約定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或者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責令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摹?br /> 用人單位乘人之危或
者以欺詐,、脅迫以及與勞動者惡意串通方式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惡意串通的,,已經取得的報酬予以收繳,。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第五十七條勞動者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用人單位,,即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月工資標準的2倍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勞動力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按每一名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勞動者權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崗位受到損害的,,由勞動力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力派遣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存入備用金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規(guī)定補存?zhèn)溆媒?,并按應當存入的備用金金額的10%以上50%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拒不交納罰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終止或者解除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無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招用勞動者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按每一名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由出資人(發(fā)包人)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第六十二條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個人承包經營招用勞動者的,,由發(fā)包的個人或者組織作
為勞動者的用人單位。
第六十四條外國企業(yè),、外國社會團體和國際組織的駐華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參照本法執(zhí)行,。
第六十五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發(fā)生的勞動合同爭議,尚未處理的,,依照本法規(guī)定處理,。(新華社北京3月2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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